2019年6月1日,第3期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高端学术讲坛” 顺利召开,来自印第安纳州立大学商学院的刘智勇教授,为师生带来了题为“Reliance, Loss Mitigation, and Disgorgement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的精彩报告。
合同违约赔偿方式主要有“预期损失补偿机制(expectation damages)”和“违约收益赔偿机制(the disgorgement remedy)”两种,前者为按照合同正常执行时与合同违约时,被违约方的预期损失为标准进行违约补偿,后者为按照违约方在违约时的违约收益为标准进行违约补偿。
在现实中,合同违约赔偿方式主要以预期损失补偿机制为主,而违约收益赔偿机制适用范围较窄。这是因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而非惩罚被违约者,多数情况下,违约行为能够保证将资源配置给效率最优者,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预期损失补偿机制一方面保证了被违约方能够在违约赔偿后恢复到合同正常执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保证了资源配置给效率最优者,也即达到了最优违约水平。因此目前违约赔偿以预期损失补偿机制为主。
但是预期损失补偿机制实际上为被违约方提供了“完全保险(full insurance)”,这将使得被违约方在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s)时产生过度投资问题。实际上,预期损失补偿机制忽略了重新谈判(renegotiation)的作用,在存在重新谈判时,违约收益赔偿机制能在专用性投资水平和减轻损失等方面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
研究表明,在单边投资、重新谈判的成本较低时,违约收益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地缓解在预期损失赔偿机制下面临的过度投资和次优的减损水平问题,而且存在重新谈判时的违约收益赔偿机制仍然可以达到预期损害赔偿机制所实现的最优违约激励。
会后,师生围绕违约收益赔偿机制在现实中的适用条件、违约收益的信息不对称性质、违约收益的可证实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讲座过程师生互动频繁,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