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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院关于研究生毕业实习的几点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23   作者: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研究生实习活动,研究院对学生实习作如下规定:

1、学术型研究生第五个学期可以开始实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从第三学期开始。学生实习可以由导师安排,也可以由院里统一安排,也可以自己找实习单位,以上实习方式必须任选一种以上。

2、假期(包括寒假和暑假)的实习活动可以由研究生自行安排,但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好实习协议,以保证实习期间的人身及其他安全问题。学生自行安排的实习,期间发生的一切事件,与学院无关。学生在确定好实习单位后应将实习单位名称、实习时间和联系方式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同时向导师汇报。

3、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必须达到一定的实习天数,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有一个学期至一个学年的实习期。无论哪种形式的实习,必须在实习结束时带回由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交至学院办公室,以此作为社会实践课程学分和成绩的依据。

以上规定请同学们严格遵守执行。

后附:《经济研究院关于实习纪律的规定》、《实习情况反馈表》

附件1、经济研究院关于实习纪律的规定.docx

附件2、实习情况反馈表.docx

经济研究院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