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高端学术讲坛”2020年第2期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举行,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李三希教授应邀作“竞争、消费者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主题报告,活动由js9159路线检测副院长韦倩教授主持,学院相关领域教师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代表共同聆听了此次报告。
在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白热化、消费者信息过度收集和隐私权益保护日益被重视的背景下,李三希教授敏锐捕捉竞争对企业信息收集政策和隐私保护投资的显著影响,将企业的信息政策分为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两部分,通过构建基于Hotelling模型的博弈过程进行严格推导和求解。在基准模型中,首先固定隐私保护水平讨论企业在竞争中如何选择信息收集来竞争消费者。求解指出,由于厂商的利润来源于消费者商业活动和其中收集的信息数据,故厂商始终怀有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的动机,均衡时厂商选择的信息收集强度总超过消费者的最优信息收集强度,从而消费者总是厌恶厂商增加信息收集行为。基于此,李三希教授在证明了产品差异化程度降低会通过竞争加剧使厂商被迫为迎合消费者而降低信息收集强度。在对双寡头与卡特尔市场结构下的信息收集强度比较中,李三希教授发现增加某企业的信息收集会使更多消费者由某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处进行商业活动,而卡特尔会内部化这一效应从而产生更高的信息收集强度。随后的分析中,李三希教授固定厂商信息收集强度,讨论企业对隐私保护投资的选择。证明了不同于信息收集函数,消费者对隐私保护的偏好是严格单调增的。这是因为竞争的压力使企业选择对用户更友好的隐私保护政策以获得更大市场份额。此外增加某企业的隐私保护投资会对另一企业竞争力产生负向影响,而卡特尔由于内生化这一外部性与寡头竞争市场结构相比隐私保护投资更少。在企业角度探讨中,李三希教授认为基于假设消费效用函数是信息收集的非单调函数但却是隐私保护的单调函数,企业的信息收集可能是策略替代或策略互补的,而企业的隐私保护之间则永远是策略互补的。对企业经营而言若竞争对手加强了隐私保护,则应该毫不犹豫也加强本企业的隐私保护。但若竞争对手增加了信息收集,则需要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如果竞争对手初始信息收集水平很低,其增加信息收集会增加其竞争力,本企业应该降低信息收集;反之亦然。在社会福利角度探讨中,李三希教授强调,竞争增加了消费者福利,降低了行业利润,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竞争程度不同的行业对信息收集和隐私保护问题需要的担忧不同。当消费者足够关心隐私使得当企业把隐私作为价格以外的另一种竞争手段时,引入竞争能够缓解消费者的隐私保护问题。作为政策制定者政府在加强消费者隐私教育的同时应推动企业在信息收集和隐私保护条款的透明化、简单化和标准化,方便消费者准确评估企业信息收集和隐私保护强度并鼓励企业在隐私条款上的合理竞争。
李三希教授的报告逻辑严密、角度新颖,为提升学院师生更好应用博弈理论和模型抽象化处理数字经济等新型现象中的现实问题提供了良好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