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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发布日期:2006-05-01   作者:    浏览次数:

“2006年度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张勇 宋艳锴 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js9159路线检测(中心)和《经济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承办的“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06年5月20—21日在南京理工大学举行。“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是由黄少安教授和史晋川教授于2002年联手发起的,商定:从2003年开始,一年一次、一南一北。2006年度的论坛如期在古城南京举行,来自浙江大学、js9159路线检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众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经济研究》编辑部的7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还有多家出版社和杂志社及其它媒体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参会专家分别就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历史、产权、合约、侵权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一、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一直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张曙光教授就法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的比较分析做了主题发言,他把法经济学分为以新古典学派为代表的主流范式和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非主流范式。主流范式以理性选择理论作为标准经济学的核心,而奥地利学派却对“理性”提出质疑和否定,主张制度的自然演化和自主、自发秩序。主流学派利用新古典的分析工具,自然免不了大量的假设和个人偏好的判断,具有明显的建构色彩。因此主张在研究主流范式的同时,要加强对非主流学派的重视。虽然现在经济学具有一边倒的趋势,奥地利学派还不被人所熟知,但是,从事法经济学的理论建设不能局限于一隅,要博采众家之长,关注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周林彬教授的文章从中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究竟需不需要精确入手,指出中国法律经济学著述中缺少定量分析,尤其是经验研究。周教授认为现有研究只是用经济学的三段论代替了法学的三段论,没有提供新的知识,是新的形式主义。加入定量的分析,法律问题的概念定义才会变得清晰,更容易搞清楚分歧的实质。并且,借助定量分析,可能从中看到法律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法学的教学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主张法学界要消除对定量分析的顾虑,弥补法学界知识的不足,注重定量分析的应用。周教授提出了定量分析的一般步骤:(1)提炼带有经验性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假设;(2)对假设进行操作化的处理;(3)收集数据,描述数据,进行统计,推断统计,评价标准;(4)定量分析的法学审查。周林彬教授的这一观点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赞同,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史晋川教授指出,西方用失业率作为反应治安的标准,定量必须与定性相结合。在指标的选取上,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钱弘道教授认为可以用一年的宣传费用、万人的律师数量等作为法治的量化标准。 南京大学商学院的胡凯博士指出法经济学主要有两条研究路径,一条路径是科斯开创的以经济学问题为研究对象、将法律制度作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探究法律体系运转对经济体系运行影响的法经济学,其目的在于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另一条路径是以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微观经济学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法经济学,其目的在于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即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从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纲领比较的视角分析这两种研究取向,分别具有新古典主义和新制度主义的属性,将之称为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和新制度主义的法经济学,应该大力倡导对后者的研究,以增加法律制度影响经济绩效理论的认识。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丁利博士把纳什均衡存在确定性、歌德尔不完备定理和不动点定理作为社会科学基础的三大定理,决策者关于其所处世界的主观认识受到信息复杂性的约束,导致有限理性,简单的理性被局部嵌入一个复杂的进化过程中。从规范意义上说,三大定理着眼于激励机制和可进化性的机制设计。 南京理工大学朱宪辰教授提出了一种理解法律制度是变迁还是延续的视角。理解法律制度的变迁或延续通常有四种方法:通过多重均衡或谈判解,依主权者命令说,依自然法说,新自然法说。哈耶克的思路是由个人的分立知识到个体局部尝试、回应,最后形成一种自发秩序。理论细节的进一步细化中,诸多经验学科对“演化”给出了道德启发的经验基础性支持。当个人知识传统发生变化,当事人的信念进行调整,达到新的共同知识时,法律制度就会发生变迁。 浙江大学法学院钱弘道教授认为在思考法治与经济关系应突出研究法治的两个基础,一是由低层次的制度安排向高层次的制度安排过渡,二是由公权力向私权利转变。法治实现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法治的状态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均衡,法治的危险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法治的关键在于重视治理。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杨培鸿建立了一个国家选择管制规则的理论分析框架,分析了普通法和大陆法在启动成本、潜规则和管制成本方面的差异。不能说普通法和大陆法哪一个更优越,不同国家对它们的选择是出于效率的考虑,应该与各国国情相适应。普通法在司法权较小的国家具有比较优势,而大陆法在其他国家具有比较优势,普通法和大陆法逐渐走向融合。 js9159路线检测的黄凯南博士将社会结构视为配置个人资源、社会关系资源和权威资源的规则体系,从“社会结构”和“个体能动”交互作用的视角,深化了哈耶克所强调的规则遵循机制和个人调适机制的研究。社会结构生成将因为自然资源和风险异质程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不同的社会结构对不确定性的敏感程度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各自创新行动准则的差异。秩序由停滞向扩展演化将面临着复杂、随机的社会解构和重构过程,新的社会结构将在生态博弈、道德博弈和生存博弈等关联博弈的演进中形成。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的侯经川博士和黄祖辉教授以“比较优势”、“有限理性与有限德性”和“制度二要素”这三个基本假设为基础,以李嘉图所举的“英国和葡萄牙”为例,对比较优势条件与制度选择的关系作了系统的探讨。结果发现,不论从规则安排方面,还是从组织安排方面,比较优势条件都对制度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就规则安排而言,只有当比较优势足够大和分工利益足够多时,保障分工的规则安排才能出现。就组织安排而言,当规则供给的绝对成本一定时,绝对劣势方总比绝对优势方作为规则供给者的相对效率要高。 在LLSV开创了“法和金融”理论之后,这方面的研究成为法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孙守纪对法律起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评论。法律渊源决定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水平比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发展水平更高。作者以信托法为例,分析了信托法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正是无秩序和独裁存在替代性,英国和法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体制。js9159路线检测的张勇从法律和社会规范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进行了一个比较分析。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差异这种解释是重要的,但不能解释全部的问题,现在更多的研究是从社会规范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差异进行分析。法律和社会规范由于执行机制不同,对信息机构的要求不同,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发挥作用,法律最软弱的时候也就是社会规范最重要的时候。 二、产权的经济分析 js9159路线检测的魏建教授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样一种新型的财产作为分析对象,提出了一个新的产权界定原则——产权稳定自我实施原则,权利享有者、责任承担者、确认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多头均衡是产权稳定自我实施的关键所在。产权客体的物理属性、权利保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价值判断是影响产权界定相关主体成本收益判断的因素,突破了以往的研究定势,提出厂商拥有产权但要有限承担技术进步责任、玩家拥有有条件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格局,并且厂商要承担技术不足导致的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政府作为权力的确认者也有动力确认这样的产权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任荣华博士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为基础,分析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渐演变或量变过程,提出一种基于唯物史观的产权理论,产权在一定所有制允许的范围内的改变表明生产关系的调整。产权的本质属性是收益索取权和产权保护,各种保护产权的要素共同形成人们对资本或者劳动力产权受保护程度的预期。保障产权实际上就是维持某种生产关系,这需要社会和企业付出相应的制度性成本。法律制度具有保护产权关系的性质,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关的调整而演变,具有继承性。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王冀宁教授通过对产权改制的动态演化格局进行探究,指出了在当今复杂条件下进行的产权交易行为可能受到非理性行为的干扰,无法为产权理论和一般的博弈均衡理论进行解释分析。通过建立一个产权交易的信号博弈学习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产权交易的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改良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如果信号博弈学习机制能够推而广之,那么对政府监管方、参与收购方、产权交易的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政策涵义。 南京理工大学朱宪辰教授和章平博士指出,商品住宅交易过程中以价格构成界定配套车库产权归属的制度悖论盛行,在处于多重转型期的中国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他们运用行为法经济学和制度分析方法,基于个体认知行为构建知识和偏好分层的理论框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体,得出结论:交易双方对标的物信息和预期的不一致产生制度悖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转型期个体认知行为特征,即知识分层演化且层与层之间逻辑关联的丧失,转型期制度变革的成功依赖于个体行为模式的深刻调整。 浙江大学史晋川教授、姚如青指出随着水资源稀缺程度不断提高,修建水库、灌溉耕地这种先占行为导致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流域生态危机,先占原则在产权体系中留有缺陷,产生了所有权与先占行为脱钩的规则的内在需要。但是,建立所有权与先占行为脱钩的规则是需要耗费社会资源的产权缔约过程。塔里木河流域运用协调模式改变了先占原则,在这种模式之下,中央政府对于改变先占原则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南开大学陈国富教授指出,我国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需要经过政府的征用才能实现,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农地产权成为一种失去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不能依附财产规则来保护,也不能以责任规则来保护,甚至不能享受“不可转让规则”的保护。因此,农地产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农民利益失去了制度保障。鉴于政府在征用过程有可能用于私人目的或者不做出合理的补偿,认为打破政府对一级市场的垄断,用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政府征地行为对保障农民的利益非常重要。 js9159路线检测黄少安教授、赵海怡博士从实证的角度,运用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从现有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及实施绩效、制度变迁的决定因素、制度创新的可能路径和物权法的尴尬处境及占有方案四个方面对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问题展开分析。认为现有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对于多占地、浪费地的激励功能不断增大,而约束功能不断下降。提出的占优方案是规定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权设立和变更适用相关土地管理法规。这样,未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不会给物权法带来过多的冲击,相关的改革成本也大大降低。 三、公司法律制度经济分析 js9159路线检测魏建教授、中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褚红丽指出世界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体现出逐渐放弃债权人保护功能的趋势,分析这个趋势背后的经济逻辑后,他们证明债权人保护只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虚假功能”,不仅不能够提供有效保护,反而会使债权人保护陷入“制度陷阱”。最大化股东利益、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唯一核心功能。因此,授权资本制是最优的资本制度,中国资本制度的改革应加快建立完善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体系,单纯化资本管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张承耀教授通过分析社会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得出如下结论:社会组织的法律形态是社会组织得以成立和运行的法律规定性,是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引进特殊公法人形态,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在对法人的分类上,我国与国外有很大的不同,分类可以从目的性与组织性两个方面展开,私法人可以分成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大类,也可以分成公益、自益与私益法人三大类;股份公司委托——代理矛盾性的根源在于其学理上的资合性质。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周彩霞把上市公司决策主体分企业和个人两个层次,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者与企业存在利益与风险偏好上的差异,加上监管官员个人与监督机构的收益成本也不一致,使得对很多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监管不力,从而解释了那么多上市公司对风险很大的委托理财仍趋之若鹜的原因。由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相关法规形同虚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现有法规“公有信念”的缺失,而要重构“共有信念”,需要法律成本在制定新的法规和执行已有法规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四、惩罚、知识产权及其他热点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毛亮博士的研究两个假设,一是假设存在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二是假设法律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法官将根据收受贿赂的相对大小来决定判决结果,采用非合作联盟理论,通过一个公共品自愿提供的模型,证实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得参与人合作联盟形成时,每个参与人都需要缴纳一笔额外的费用,即司法腐败所造成的成本,这使得合约更有约束力。司法腐败成本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并不会妨碍公共品的提供达到完美法律制度下所能达到的社会最优水平。同时指出,这一研究不仅适用于司法腐败,还适用于其他一些不完美的法律环境。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史晋川教授和陈春良博士评述了史蒂文·莱维特在犯罪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莱维特在经济研究中运用“自然实验”的方法,检验了贝克尔提出的犯罪经济学假说,包括犯罪经济学的犯罪阻滞效应和限制效应、警察规模及构成对犯罪抑制的影响、监狱在犯罪抑制中的作用、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率的影响。他们认为莱维特的分析思路关键在于挖掘实验场景、外生扰动源等方面,对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发展很有启发意义。js9159路线检测陈屹立博士梳理了从70年代到现在有关惩罚性赔偿研究成果,认为最优的威慑并非惩罚性赔偿的唯一正当理由,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中诉讼成本、行政处罚的竞合、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覆盖第三人等因素也进行了考察。同时也详细表述了惩罚性赔偿中惩罚力度和惩罚概率的权衡。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董雪兵博士和王争博士认为专利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沿着Gilbert和Shapiro(1990)的分析方法,借用社会福利贴现值的模型,他们分别引入创新成功概率和创新效率来研究软件专利保护的最优期限问题。发现在给定回报率条件下对于具有不同投资风险、不同创新成功率的行业,设定专利保护期限的效果可能是不同的。投资风险较高也即创新成功率较低的行业,设定专利保护期限的专利中政策可能会失效,反之则有效。当专利期限无效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其他的专利政策维度。因此,有必要根据具体的产业或行业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创新效率的高低,分别设定不同的专利期限并给予不同的专利保护。 同样,在专利制度的领域内,北京大学吴欣望博士从《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诞生的历史背景出发,采用两阶段博弈模型,分析认为该公约诞生之后,签约后各国的研发支出增加,但存在福利的改进。另外,也从理论上证明了该公约在当时各国政府自主决定的专利保护强度的条件下仍然能够促进技术创新。随着市场规模的变大、创新能力的提高,延长保护期限、强化专利保护会成为更好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预测了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出现。 东北财经大学李怀结合中国国情,运用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针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标准1600元的合理性,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现代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历史沿革以及宪法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将扣除额标准提高至4000元以上等相关政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大学的吴兴杰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困境和个人信贷市场失衡通过信息不对称联系起来,而个人信用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两个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钱永坤教授提出安全一直是影响我国煤矿稳定生产的主要因素,科学的确定死亡赔偿标准和罚款数量显得至关重要。比较流行的测度生命价值的方法是人力资本技术和统计上的生命价值测度技术。但前者不能用于评价与事前预防相关的活动,后者在我国的研究需要进一步的开展。预防灾害和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迫切要求加强统计的生命研究。 哈尔滨商业大学曲振涛教授和周旭亮等回顾了政府采购法的演变以及政府采购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比较了不同的采购模式。认为最优竞标总能选出最有效的企业,但项目实施可能性比完全信息条件下要小、夺标企业的努力水平与垄断情形下相同、竞争降低了夺标企业的租金、社会福利增加。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及国际化发展趋势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总之,本届法经济学论坛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上、与会人员参与的热烈程度上、会议组织的正规化上都较以前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大会最后决定,2007年的法经济学论坛在广州举行,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承办。